“加強政府采購管理 推進優質優價采購”對醫用耗材聯采意味著什么?
發布時間:2025-01-06 15:43
12月25日,國家財政部正式發布了《關于在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推進優質優價采購,財政部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
所謂“異常低價”問題,即在政府采購中有供應商報出了遠低于同行甚至低于產品成本價的情況。這種超低價中標現象擾亂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會對整個行業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
公立醫院作為政府采購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試點區域內所有公立醫院的耗材及醫療器械采購招投標活動,無疑將迎來新一輪整治行動。而且,《通知》明確指出,試點地區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并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儀器等采購項目嚴加管理。據悉,本《通知》將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預計試點地區規范后,將會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整改實施。原文包含如下內容:
一、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試點地區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綜合考慮項目歷史成交信息與市場調查情況,形成科學、完整、清晰的采購需求,合理設定最高限價,為供應商競爭報價提供基礎。要考慮技術、成本效益、促進競爭等因素,按照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對采購項目合理分類分包。鼓勵采購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對約定期限內的后續專用耗材、升級服務費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進行報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試點地區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建設、耗材使用量大的儀器設備等采購項目的管理。對于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嚴格落實相關開放性、兼容性標準和規范要求,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在系統運行過程中,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以任何名義向相關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二、強化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審查
試點地區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的有關內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購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一)投標(響應)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平均值×50%;(二)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次低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通過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次低供應商投標(響應)報價×50%;(三)投標(響應)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現價45%的,即投標(響應)報價<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四)其他評審委員會認為供應商報價過低,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情形。
評審委員會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后,應當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主要是項目具體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說明、材料。
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同類產品在主要電商平臺的價格、該行業當地薪資水平等情況,依據專業經驗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判斷。如果投標(響應)供應商不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審查相關情況應當在評審報告中記錄。
三、壓實評審專家責任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指導和監管,進一步壓實評審專家的責任。出現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低價情形,評審委員會未根據采購文件規定作出處理的,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追究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試點地區要充分認識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重要意義,更好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的先行先試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強化監督指導,結合地區實際通過完善采購文件標準文本、加強履約擔保等措施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資訊來源: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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